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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乱象丛生-【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1:48:49 阅读: 来源:发箍厂家

(一)案件标的逐年增大。从瑞昌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总的情况来看,全年民间借贷案件标的总额,2010年406万元,2011年1571万元,2012年4846万元,2013年7358万元,2014年上半年24598万元,每年以翻番的速度增长,个案标的额100-200万元的案件占全部借贷案件比例由2010年不到10%,增加到今年上半年占24.5%,最高的个案达到近三千万元,已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主体重复出现。一是一人向多人放贷或举债,相互拆借,相互担保,一旦涉诉,往往以批案形式出现,比如瑞昌法院今年立案仍在审理的被告蔡某借款案,起诉的原告达285人,目前还有人陆续起诉。二是既做被告又是另案的原告, 多次出现在不同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据瑞昌法院统计2010年以来的数据反映,此类主体重复出现比例占借贷案件当事人比例高达28%,很多出借人自己实际拥有的资金并不是很多,但其通过向多名第三人借款,用借到的款再放贷给实际需贷人,而自己则通过这种模式赚取差额利息。实施这种多次放贷行为最典型的就是专业的放贷人和投资担保公司。这些案件中多采用格式化的借条或者是借款合同,使用时仅需填入名字和金额即可。放贷呈现规模化、专业化,放贷效率很高,且金额一般都比较大。

(三)借贷事实难以查明。一是借款本金难查明。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出借人在出借时已经扣除了部分的利息,实际借款本金并不是借据中的金额,法院在查明实际借款本金时有一定难度,除非当事人自己承认,否则很难查清具体的借款金额。二是还贷事实难查明。由于借贷双方很多都是熟人,所以一些当事人在借贷或者还贷时过于相信对方,而不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但当发生纠纷时,往往双方关系已经闹僵,由于没有凭证,另一方经常采取否认的态度,导致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另外很多当事人还习惯通过银行转账,而转账只能证明双方有钱款往来,仅凭转账凭证很难证明是否是借据中约定的该笔钱款,此时法院要查明事实就会有一定的难度。三是法律关系难查明。原告依据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实际上原、被告之间是因买卖、租赁、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或欠条等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而被告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此时如何处理有不同意见。

(四)借贷利息违法趋多。据瑞昌法院今年上半年审理的389件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定月利息2%以下的89件,占22.9%,2-3%的68件,占17.5%,3%以上的98件,占25.2%,少部分案件月利息达5%以上,未约定利息的134件,占34.4%。未约定利息的显然不是无息,而是把高利息放到借条的本金上了。由此可以看出,60%以上案件超过了法律规定四倍以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五)调撤案多难以执行。近五年来,我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撤率基本维持在55-80%之间,比其它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要高出20-30%,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10年56.6%,2011年58.9%,2012年66.9%,2013年68.1%,2014年上半年79.1%。一方面,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做工作,一般比较容易达成调解或者撤诉。但另一方面由于债务人自身的财产状况不佳,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等多种因,债务人自觉及时履行调解或判决结果的情况并不是十分理想。案件调解或判决后,债务人往往拖延不还,债权人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目前法院执行到位率不到40%,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

(六)标的越大应诉越少。据瑞昌法院对去年482件民间借贷案件应诉情况统计,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到庭应诉的被告人占被告人总数的96%,而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到庭应诉率不到80%,法院通过公告方式结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全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的15%。一般债务人涉案标的额比较大时,债务人无法或不愿意用自身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债务人即选择一走了之或四处躲债。债权人此时才诉至法院,法院在送达时往往无法直接送达,只能要求原告在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给法院后,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极大的拖延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另一方面由于被告未到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仅能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进行审查,这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很多债权人此时会隐瞒债务人已经还款的金额,甚至是虚构债务。

(七)逃避债务构成犯罪。据瑞昌法院刑事审判统计,由民间借贷直接转化为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种犯罪的案件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10年15件,2011年18件,2012年22件,2013年25件,2014年上半年19件,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其中集资诈骗多,标的额也大,去年刘某集资诈骗涉及受害人145人,标的1250万元,主要以办企业、经营幼儿园等项目,先借亲属、朋友后通过亲属、朋友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借款,最终导致资不抵债,无法偿还,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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