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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没注明还款方式只好自认哑巴亏

发布时间:2020-03-04 18:24:44 阅读: 来源:发箍厂家

借钱的和欠钱的算出帐不一样

九江新闻网讯(淦作燕 记者 赵岑雨)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做人做生意都要讲究诚信。大家都知道,债务人还钱时,为了证明钱已还到位,会让债权人出具一张收条。而还钱肯定不止还现金这一种方式,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可是,还了钱之后,收条上的数额和自己还款的数额不一样怎么办?近日,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桩案件。

2012年,罗英以开办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好友陈欢借款20万,后陆陆续续归还了部分欠款。经双方结算,到2013年6月6日,罗英尚欠陈欢11万。因为此时债务已到期,双方又是好友,经协商,罗英又重新向陈欢打了一张11万元的借条,其中约定月利率2.5%。

此后,罗英分三次归还了10万元,其中每次陈欢均出具了收条。债务到期之时。罗英算到自己还欠陈欢3000元,而陈欢则算罗英还欠他1.6万元。到底哪里出了错?原来,陈欢于2014年11月曾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收条,按照他陈述,这4万元一半是罗英拿现金给的,一半是通过银行转账过来的。而罗英则说,4万元全部都是现金给的,另外2万元是另一笔还款,应该包含在总共11万元及利息的欠款里,而不是包含在那4万元里。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因无法证明所汇两万元包含在那4万元之中,法院判决罗英败诉。

法理解析

本案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自担不利后果。罗英说2万元的汇款包含在那4万元之中,应当自行提供证据,他不能提供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其二,本案无论真相如何,对进行民间借贷的市民都有警示意义,尤其是债务人。在偿还债务,债权人开具收条时,应注明给付钱款的方式,特别是有些给现金有些转账的情况下,哪些钱是现金给付,哪些钱是汇款给付,需注明清楚,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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