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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书证效力大于证人证言-【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5:48:39 阅读: 来源:发箍厂家

借贷网讯   原告张某诉称:高某于2013年2月2日向其出具借条借款100万元,张某于当天将借款分两笔给付给高某。一笔为银行汇款94万元,其余6万元为现金给付。待给付全部借款后,高某向其出具了收到100万元的收条。双方另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1分。借款到期后,高某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高某辩称:借条和收条是真实的,但是其收到的借款数额为94万元,余下的6万元张某并未给付,而是在借款时作为利息予以了先行扣除。当时高某的朋友贺某在出具收条现场,能够证明该情况。故仅应在94万元的本金范围内,按照约定利息还本付息。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全部支持。因为被告对其自身出具的借条及收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高某收到了原告出借的款项为100万元。在原告履行了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其朋友贺某的证言证明6万元部分未给付,并不充分。故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

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出具本案借条和收条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原告欲以其朋友的证言证明6万元未给付,与其自认的收条存在矛盾,在没有其它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收条这一书面证据的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故本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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